周口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 学生中心” 的教育理念,满 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指在我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 的学生转入其他学校学习或其他学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学籍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转专业指在我校取得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从原就读专业(方向)调整到其 他不同的专业(方向)学习。
第二章 转 学
第三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 或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的学生 必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同时满足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河南省教育 厅相关文件要求。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有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 就近照顾,有特殊困难学生需提供困难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1.未取得学籍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
4.跨学历层次的;
5.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录取学校的,艺术专业本科 B 段转为艺术专业本科 A 段的;
6.跨学科门类的;
7.通过普通 “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 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扶贫专项生、 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8.预科生转入不具备预科生招生资格高校的;
9.应予退学的;
10.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出具证明,报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转学申请审批程序: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 学院公章,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对于拟转入的学生,教务处 负责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必须符合我校培养要求。 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的公示。
2.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进行研究确定转学名单, 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所学课程 无不及格现象,必修课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30%之内;
2.确有专业特长,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在新专业更 能发挥本人特长;
3.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 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者;
2.跨学历层次者;
3.跨科类者(按高考分类);
4.招生时确定为艺术、体育等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转为 非同类别者;
5.通过普通 “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 6. 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7.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8.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9.中途退役,或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 期间受到除名、处分及劳动教养、判刑者;
10.中外合作办学类转入到普通类专业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人民武装部、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 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和考核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力量、招生计划、教学条件、学 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制定拟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 及本院转出、转入学生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方式 可为 “面试”“笔试”或二者结合进行;
2.学生本人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 出转专业申请, 申请表统一交学生本人所在学院教务办;
3.转出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出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 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无异议后, 组长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统一报教务处;
4.教务处将申请表汇总分类后转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 在学院;
5.转入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入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 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排序、公示无 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统一报 教务处;
6.教务处对经双方学院同意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者, 由教务处向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 组研究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校内转专业和学籍异动手 续;
7.转专业申请手续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集中一次 办理。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后,要按照转入专业 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对转入专 业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转专业学生应随该 专业低年级学生进行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 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 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 按全校公选课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周口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转学及转专 业实施办法》( 院政发〔2019〕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