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对口高职、五年一贯制、五年制、中职直升类、公费师范等);
(三)艺术体育类与普通类互转的;
(四)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有不及格的;
(五)应当予以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第二学期期末申请转专业者,经考核同意后降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如下:
1.学校发布转专业总体方案(含各专业接收计划),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初审。
2.转出学院初审同意后交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审核后转交学生拟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
3.学生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组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考核,考核结论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合格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考核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全校转专业学生材料,将复核通过学生的转专业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对全校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跨招生大类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协调将其转学到市内同层次学校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出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按转学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转入的,学校教务处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审核合格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