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尊重学生学习兴趣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另一专业。转专业包括平级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两种类别。
第四条 在教学资源许可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尊重学生意愿,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需求。
第五条 转专业具体名额由学院提出,学校进行综合审定。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基本准入条件、考核程序、录取结果等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转专业方案、转专业学生名单,听取转专业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指导意见,就转专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并监督学院做好转专业工作,包括确定转专业工作总体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拟接收名单,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送转专业工作方案、拟接收名单,发布转专业公示信息等。
第九条 学院是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单位,学院须成立转专业工作组,负责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及转专业人数并报教务处审核,审核申请转出、转入学生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本学院工作方案,经考核后形成拟转出名单、拟接收名单,发布本学院公示信息等。
第三章 转专业的类型与条件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兴趣专长转专业
1.达到转入专业基本条件,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达到转入专业基本条件,学生所学所有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在转出专业年级排名5%以内(含5%)的学生,可以免试转专业;
3.达到转入专业基本条件,入学以来在国家级B类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以第一署名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在相关专业北大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等(需提供期刊原件,不含会议论文),同时提供相关获奖及成果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属实,可以免试转专业。
(二)身体原因转专业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须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校医院复核证明),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原则上学生身体条件须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体检的要求。
(三)政策性转专业
1.在拟转入专业相关领域自主创业休学,复学后需要转专业的,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2.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学生需要转专业的,提供退役证明;
3.复学、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特殊招生培养的;
(三)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特殊招生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六)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七)专升本学生;
(八)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九)其他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大类专业招生学生进行大类专业分流不属于转专业。
第十三条 免试、身体原因、政策性等原因转专业不占学院转专业指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兴趣专长转专业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开展转专业工作;
(二)公布方案。各学院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和学院自身情况,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提交教务处复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分别在学院和教务处网站公布;
(三)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院发布的转专业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和专业兴趣,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
(四)学院审核。转出、转入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五)学院考核。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公布的转专业方案,自主组织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
(六)学校审批。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提交的拟转专业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行文,办理转专业手续。
公示期内放弃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其拟转入专业不再递补招录学生。
第十五条 身体原因、政策性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并根据申请理由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实施考核,确定人选,学院官网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交教务处;
(三)审批公示。教务处复审,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学校行文,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 除身体原因、政策性转专业等情况外,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起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名单经学校正式行文后,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退转;如确因特殊原因需退转的,需于转入新专业两周内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院审核同意,提交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回原专业学习,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学分与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各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应做好学生学分认定、档案移交、宿舍搬迁等工作。
第十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继续完成当前学期选定的课程修读并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当前学期的日常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报到注册。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学分的课程,与转专业后专业培养方案完全一致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已获学分课程;转专业前已获学分的课程,与转专业后专业培养方案相似相近的,按学校学分互认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应补修。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理由,由学校研究后对学生的申诉申请进行统一回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开始施行,原《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师院发〔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