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规范转专业程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保证教育公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接受我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科负责人、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组成的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本系(部)包含拟转入计划、录取条件等内容的工作建议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参加组织考核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非国控专业不能转入国控专业,国控专业可转入其他专业,提前批次录取专业(如体育类、艺术类)和普通批次录取专业不得互转,录取成绩需高于生源省份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分类招生考试(高职综合评价、中职单报高职、六类人员)录取者不得转专业,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只招收理工类的专业、理工类专业可转文理兼招专业,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无补考科目且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符合转入专业报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时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
1.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并需经校医院审核认可),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并经学校同意者。
4.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已不招生,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5.在校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休学创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
6.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者优先考虑。在二年级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需留级到一年级就读再申请转专业。
7.留级后进入下一年级就读时,原专业已不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8.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9.其他予以转专业情形由招就处、教务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特殊专业和艰苦专业的学生。
2.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3.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资格者。
4.入学后受到纪律处分者。
5.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6.不同层次、学制的专业不能互转。
7.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已不招生,但有相近专业不愿转入,提出转入其它专业者。
8.正常就读于二年级及以上者。
9.转入专业在生源地当年无招生计划者。
10.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11.非少数民族班学生申请转少数民族班者。
12.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及学校研究不适合转专业者。
13.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资料者。
14.无其它正当理由者或不适合转专业者。
15.留级者。
16.其他不予以转专业情形由招就处、教务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新生学籍注册后,各系(部)根据办学资源情况,提出各专业转入计划数,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一般接收转专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
2.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将所需材料交至所在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查,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转
出意见后,学生将《转专业审批表》交申请转入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转入意见。
3.学生将转入系(部)批准后的《转专业审批表》交学校招就处审核后,由教务处组织转专业考核。
4.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及考试成绩确定拟同意转入名单,并将拟同意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教务处负责专业及班级调整和上报工作,并提交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 学籍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未批准转专业前,学生必须完成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前所学课程凡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务处核实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予以记载。对新专业在转入前已经结束的课程,由学生自主学习、办理缓考手续,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学生毕业资格按转入专业要求审核。学校批准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二条 批准转专业后学生逾期未到转入系(部)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则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公布的转入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者,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可以向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增加转入计划。
第十五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纪委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学校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专业报考要求者,根据学校安排,调整到可以就读专业,不服从学校调剂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具有申请转入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给予考核成绩总分加2分。在校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休学创业学生免转专业考试,优先给予转专业,不占转专业计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所发学籍管理文件中转专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就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