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爱好、特长,尊重学生的意向,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认知、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对转专业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转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为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纪检处和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学生转专业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学校转专业考核,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专业申请、具体组织转专业考核、上报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接收并安排转入学生学习事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取得正式学籍且在校学习满一学期的大一学生;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符合转入专业相关要求。
(二)学生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等期满的学生,因该专业停招,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等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一学期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可转出学生名单,可转出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原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或已有转学经历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跨大类专业互转的。
(五)学制不一致专业互转的。
(六)“三校生”录取专业转入非报考专业类型的。
(七)高职扩招和高职单招专业转入非高职扩招和非高职单招专业的。
(八)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在校期间仅能申请1次转专业。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年的12月份启动,仅面向大一学生。具体流程为:
(一)各学院在每年11月内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接收转入学生数和考核方案。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专业方案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面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在充分了解学校转专业规章制度、自身条件和拟转入专业要求的基础上,自主填写转专业申请。学院汇总审核可转出学生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拟转入学院进行专业准入标准审核和考核。
(四)转入学院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学生考核,将考核结果和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学校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文。
(五)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发放转专业通知书,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和学信网完成转专业信息填报。学生持通知书在3 个工作日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并按转入专业的交费标准清缴学费。
(六)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不得撤销。
第十条 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后其相关课程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数相同或转出专业本课程学分数高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数,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
(二)课程名称相同,但转出专业的课程学分数少于转入专业本课程学分30%以上,且是专业必修课的,学生应在转入专业重新修读该课程;如果不是专业必修课,是否认定学分和成绩,由转入学院决定。
(三)对转出专业已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不安排的课程,不得计入转入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四)对原专业未学而属于转入专业课程,学生必须补修并参加本课程的统一考试获得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总学习年限。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21级学生开始执行。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调转专业管理办法》(丽师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