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2025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为学生就业及个人发展提供条件,营造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成长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和时间
第三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学有余力,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在原专业排名前40%,且通过转入专业考核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退役复学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学校优先考虑。退役学生复学时,如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
(四)休学创业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在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提供创业实绩证明等材料),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学生复学时,如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平衡教学资源,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进行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时间
(一)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退役和休学创业复学学生,应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退役入学新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转专业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第二学年结束。
(四)因转入专业特殊性等原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超过申请期限且未提出申请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转专业者;
(四)入学后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审核工作。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政策的制定、转专业相关事宜的组织和安排、复审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学生申诉等。
(二)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相关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解答学生对转专业政策的咨询、审查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和条件、拟转入学生的考核等。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学院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及材料于开学当日报教务处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教务处公布参加转专业考核学生名单。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考核方案组织转专业考核。各专业接收通过转专业考核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在籍在校学生数量的10%。考核结束后,接收学院将通过转专业考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提交至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并未获得批准前,必须在原专业坚持正常学习并参加考试。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协助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学生转专业后,应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专业调整成绩登记表》并报送至教务处备案。在原专业已完成学习并经转入学院认定与新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相近)的课程,承认成绩,可不再修读;其余课程须按新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并参加考试;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进行自学并参加考试。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更,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相关学院应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资料交接、建档及完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大旅教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