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为前提,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营造有利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专长鉴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全(国)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和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创造发明成果等;
(二)学生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转至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就读者;
(五)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六)创业后复学,在休学期间取得阶段性创业成果,转专业更有利于自身继续创业的;
(七)退役后复学,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八)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者。
(九)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及招生录取需要;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除第四条第(二)项原因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3+2”高职本科分段、“3+3”中高职衔接等培养项目学生;
(四)中职单招、普通高招、面向社会招生等不同类型专业之间不得互转;中职单招类型中不同科目组专业间不得互转;
(五)已办理过转专业、转学的学生;
(六)已完成三个及以上学期学习进程者;
(七)受纪律处分者;
(八)保留学籍资格期间;
(九)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三章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教务处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根据行业企业需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学生根据学院公布的转专业计划,结合个人发展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考核、审核,择优批准转专业。
第八条对于申请转入学生数超过转专业计划数的专业,由教务处根据申请转入人数,按比例确定转专业人数。并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择优转入。
第九条申请受理时间:
(一)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及学院课程安排特点,统一受理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最后一周,原则上其它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二)学院在第二学期的第一周办理新生转专业手续。
(三)二年级学生申请转入一年级学习者酌情办理。
第十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书面申请集中提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申请拟转入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条件要求、转专业计划及班级容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校内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在校表现并签字;
(五)教务处审核确认并签字;
(六)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七)教务处上报学籍变更信息,并通知本人和有关二级学院。
第四章转专业的学籍与管理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已经修读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二级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及格的必修课程需要补考;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以纳入院定选修课并获相同的学分,不及格课程可以不补考,不计选修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转入学生应根据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对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在转入的当学期进行自学或参与重修,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的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在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进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常轻院教字(2014)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