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护理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院确认学生在该专业确有专长的;
(二)学生学习期间发生某种疾病或产生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或相关部门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内转专业的,根据大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经学院确认,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系、院两级研究同意,由院长签署转出;申请转入的学生,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